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說明: 一、依據客委會108年12月18日客會文字第1086102266號函辦理。 二、客委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,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,依據「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」訂頒「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」;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,依據「客家基本法」第9條規定訂頒「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」。 三、欲申請學校請於109年1月17日(星期五)前,免備文送本局承辦人彙整,逾期不受理。
{{ $t('FEZ003') }}2019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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