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0年1月7
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64272號函及110年4月12日臺教國
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: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校外人士,
指學校聘任、任用、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
外,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。」
(一)協助教學或活動者如係國教輔導團團員,其團員專業資
格係經教育主管機關聘任,且到校輔導亦經核可,並核
予公差假,依行政減量原則,建議學校得免重複審查。
(二)另配合執行政策性宣導人員,如教官、消防人員、衛教
專業人員……,其身分如經所屬機關認證確為遴派之專
業師資,且協助之宣導課程內容並經其所核可,建議學
校亦得無須再次進行審查。
三、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: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,
分為部定、校訂課程及非部定、校訂課程,校外人士協助
教學時,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;其課程及教材,應
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部定、校訂課程: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,原
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,並納入學校課程計
畫,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,於開學前報各該主
管機關備查,並以書面、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,向學生
及家長說明。
(二)非部定、校訂課程: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
審核機制,並以書面、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,向學生及
家長說明。
四、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: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
或活動者,應遵行下列規定:
(一)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、宗旨及實施
方式。
(二)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。
(三)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。
(四)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。
(五)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。
(六)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。
五、依據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「學校應以書面、網站或其他多
元管道,向學生及家長說明」,請各校於110年5月14日(星
期五)前,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「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
專區」,並將貴校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相關規定與
表件以及109學年度歷次審查結果公布於該專區,以利國教
署不定時抽查本市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是否符合規
範,如有學校經國教署抽查發現不符規定,以致發生本市
一般性補助款被刪減情形,本局將函請學校進行檢討與改
進,爰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。另請學校安排校外人士協助
教學或活動專責窗口,本局將另函了解各校辦理情形。
六、本案若有相關疑義,請洽以下承辦人:
(一)國小請洽詢黃輔導員珮琇(分機2748)。
(二)國高中請洽詢邵科員嘉新(分機2698)。
(三)高職請洽詢黃輔導員淑如(分機265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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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1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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