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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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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事室公告】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。

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原係受上開本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,嗣本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,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
提敘薪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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